。这一思想既经形成,便成了他革命思想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他解决社会问题的纲领。不管别人对它如何看法,他作为革命领袖,不能放弃这一纲领。对他来说,放弃这一纲领就等于放弃了他革命的一部分目标,就放弃了他作为革命领袖的一部分资格,一部分责任。所以,尽管许多人对此不了解,不热心,他还是坚持不懈,并力图说服他的同志们。
而且,必须肯定,孙中山的民生主义作为一种社会经济纲领,在理论上是有积极意义的。
迄今的研究者,多半只限于引述列宁的评论或基本上从*上考虑对民生主义加以肯定。还甚少,甚至可以说基本上还没有真正从经济学的意义上认真分析以平均地权为基本内容的民生主义的确切意义。笔者不避简陋,想对此做一点经济学上的分析。
孙中山始终未及形成平均地权的具体实施方案。但他确实打算在推翻满清,建立民国后实行这一纲领。他的基本方案是:核定地价,按价征税,涨价归公,按价收买。比如某地主某块地一亩定价二千,革命后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土地增值,一亩可贵至一万,则二千归原地主,八千归国家。如地主故意定高价,则土地出售前,每年按价征高税额,地主并无利可图。如地主想轻税而故报低价,则政府可按所报之低价收买,得益的仍是国家。所以,孙中山说,核定地价是最为公平合理的办法。
但应说明,政府不可能靠收买全部土地的办法来实行土地国有。革命前,一部分革命党人在宣传民生主义时,误说国家将收买全国土地,有人甚至表示,此一政策须依靠暴力助其实现。这是不切实际的。另一种说法,政府主要依赖收取土地买卖中的增价部分来充实国库,这也是不切实际的。因为既然增价归公,土地买卖便不可能经常发生。国家不可能依赖这种不经常的不稳定的土地买卖来保证自己的财政收入。最可靠的,经常的,稳定的收入还是靠征收土地税。这就是说,孙中山的土地国有方案最基本的含义是通过征收地价税的形式,把地租——原来土地所有者凭借所有权而获得的那部分剩余价值——转交给国家,国家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地主。显然,地价税应当相当于原来的地租。因为如果低于地租,就未能将全部地租交给国家,也就未能实现真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