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以求得皇帝的恩遇;贫民百姓企望能够赐予安定的生活和得到一块赖以谋生的土地。在漫长的封建时代,尽管朝代易姓,异族雄踞,专制统治秩序从未发生大的变更。即使由专制压抑而揭竿的农民起义,也只是反对某个皇帝或贪官,很少把斗争矛头直接指向专制制度。由此,中国的专制统治便可以“一手掩尽天下目,一手积压万人上。举全国似人非人、似兽非兽、潜伏蠕动、混沌神经尚未凿开之一种多数驯奴,皆瞠目咋舌,惊为天神下降,而匍伏屈膝于其马前,凛凛然求博主人之欢心,惟遭主人呵斥鞭扑是恐。由一种恐怖思想,遂视权威炎赫之专制魔王,一若神圣不可侵犯。”(《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2卷上,第543页)在专制制度下生活的中国百姓被剥夺了一切权力,失去了人格。“集会有禁,文字成狱,偶语弃市,是人民之集会自由、出版自由、思想自由皆已剥夺净尽。”(《孙中山选集》第383页)
传统*文化对伦理道德的重视超出了其自身的价值,使伦理道德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行为准则与衡量是非的标准。在很大程度上它对人们的约束超出了法的控制力。脱离伦常取向于法的行为难以在中国社会出现,即或出现也往往要受到封建政府制裁。这也就使得大多数的中国人对伦理道德的认知达到了不寻常的程度。一位在华多年的美国驻华公使观察到:“中国处处存在着公道的观念,这种观念曾经使中国社会能够在这许多世纪中不依靠成文法或法院来管理自己,并维护财产权利和个人的荣誉与尊严。之所以能做到这一点,主要是通过社会本身经由各种机构非正式地促使存在于人民心中的平衡和正直的潜意识发生作用”(《一个美国外交官使华记》第3页)。
中国是世界上较早出现成文法的国家,然而,中国的法几乎都是刑法。作为国民公器的法律在中国只是“威胁人民,摧锄士气之具,且更畀以私号,曰‘祖法’、曰‘祖制’。是故,中国之法律,为一人也,而中国无法律。”(《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1卷上,68页)由于封建时代中国的法是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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