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亥革命后,“共和建设遂为法制国家”,为达到“事皆有法程,人皆责之守法,政以法行,事以法举”(《重修彭山县志》卷6)的*局面提供了前提和保障。这直接否定了沿袭几千年的重视伦理道德、轻视法律的*文化,人们逐渐地从传统的伦理道德的束缚中解脱出来,寄希望于以法律保护个人权益。时人记载说:“人民无不尊法律,重公德,罔有逞一己之私而破坏全局者。”(《最新行政文牍》第5卷249页)正是由于“民国成立,*肃然,因革损益”,才出现了“具有权衡法度之行于县亦灿然”(《新修恒山县志》卷1),“人民皆遵守法律,率循范围”(《复县志略·司法制度》)的景象。
辛亥革命后,共和、民主等新观念布入人心,形成“全国人民心理,多倾向于共和”的社会趋势。曾经是君主立宪政体倡导者的梁启超敏锐地感觉到共和*实为民心所向,便公开表示“共和之局既定矣,虽有俊杰,又定能于共和之外别有治国之途?”(1912年5月7日《时报》)清末科试状元张謇也由热心君主立宪转而采取依附共和的对策。但笼罩中国人几千年的专制观念并未能在较短时期内根除净尽。如袁世凯提出共和*的“主权在民”是“暴民*”等代表了社会上某些人对刚刚隐去的专制制度的深深怀恋。这一时期,拥护共和的社会*趋势与军阀政客对专制统治的迷恋仍在激烈的搏杀。由于民主共和观念深入人心,迫使袁世凯和张勋的复辟闹剧刚刚拉开帷幕便草草收场。共和宪法真正成为带有时代特征的思想旗帜。后来的护法战争并非偶然,在维护辛亥革命成果的斗争中,共和、宪法构成双方斗争的焦点。而更多的人将法律视为共和国家的要素,认为“法存则国存,法亡则国亡;合法者则为顺,违法者则为逆”(《章太炎年谱长编》上,568页—56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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