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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亥革命时期中国*文化新趋向

时间:2007-3-9 17:42:45  来源:不详
主专制统治不断强化的工具,所以也就不可能有关于人自身权利与义务的规定,只能是以维护封建伦理道德的面目出现。《尚书·大禹谟》云:“明于五刑,以弼五教”。中国法的真精神就是用法来维护伦理道德,进而“准于礼,礼入于法”。《隋书·刑法志序》明确地宣明“礼义以为纲纪,养化以为本,明刑以为助”。伦理道德不仅得到法的保护,而且变成为法本身。

  辛亥革命后建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结束了中国数千年的专制*。孙中山在就任临时大总统的宣言中说:“是用黾勉从国民之后,能为扫尽专制之流毒,确定共和,以达革命之宗旨,完国民之志愿”(《临时法令大全》总类1),明确提出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中华民国成立后颁布的《临时约法》是新兴资产阶级共和国的宪法,表明了否定封建等级的君主专制制度及建设资产阶级民主共和*的态度。

  素为封建专制君主之奴隶的中国人“向来多有不识为主人、不敢为主人、不能为主人者,而今皆当为主人矣”。而共和*要求“天赋人权,胥属平等”。民国成立后不久即下令各省恢复人权,“若闽粤之蛋户,浙之惰民,豫之丐户,及所谓发功臣暨披甲家为奴,即俗所谓义民者,又若剃发者并优娼隶卒等……对于国家社会之一切权利,公权若选举、参政等,私权若居住、言论、出版、集会、信教之自由等,均许一体享有,毋稍歧异,以重人权,而彰公理”。不仅所有的平民百姓在某种程度上都有了平等、自由的权力,而且连历来倍受社会凌辱的蛋户、惰民等所受到的歧视也被取消。19123月孙中山令内务部禁止买卖人口,甚至“从前所结买卖契约,悉与解除”(《孙中山全集》第2156页)。而且革除过去盛行的“视官等之高下,有大人、老爷等名称”,不论名分、阶级,皆“乃人民之公仆”(《临时法令大全》总类1)。崭新的*是新思想、新观念形成的先决条件,辛亥革命对共和*的倡行使“民权弥张,民意弥达,于是平等自由之风起矣。既曰平等也,故长吏与属官无上下也”(《民国经世文编》第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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