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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文化*

时间:2007-3-9 17:42:57  来源:不详
胜利果实,在北京就任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的第二天,孙中山以民国第一届临时大总统的身份向全国公布了中国民族资产阶级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约法》共756条,初步奠定了中华民国作为一个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基础,孙中山也正是这样来理解和寄希望于它的:“故临时约法者,南北统一之条件,而民国所由构成也。”《约法》总纲共4条,明确规定:“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第1条)。“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第2条)。“中华民国领土,为二十二行省,内外蒙古、西藏、青海”(第3条)。“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第4条)。

  第二章“人民”。首先宣布“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第5条)。赋予人民有不受非法逮捕、拘禁、审问、处罚之权;住宅不受侵犯之权;保有财产和营业自由之权;请愿于议会,陈诉于行政官署之权;诉讼之权;对官吏之违法行为陈诉于平政院之权;任官考试之权;选举、被选举之权等基本权利。

  第三章参议院。明确规定:“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之”(第16条)。赋予参议院议决一切法律案的权力;议决临时政府的预算、决算的权力;议决全国的税法、币制及度量衡的准则的权力;议决公债的募集及国库有负担的契约的权力;同意总统任免国务员及外交大使公使的权力;同意大总统宣战、■和及缔结条约的权力;同意大总统大赦、特赦、减刑、复权的权力;答复政府咨询,受理人民请愿,向政府建议的权力;质询国务员的权力;咨请临时政府查办官吏纳贿违法事件的权力;总统有谋叛行为时有弹劾总统的权力;弹劾国务员的权力等。并对参议院的产生、组织、活动方式等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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