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活动。
清朝末年,迫于外国帝国主义的压力和国内社会舆论及其革命风潮对其统治的威胁,以那拉氏为首的统治集团曾经派出五大臣外出考察西洋、日本的*制度。五大臣回国后向慈禧密陈:“欲防革命,舍立宪无他”。他们举日本为例,“论其君权之完全严密”,“有过于中国”,实行宪政对于君权“无有丝毫不移,”却有三大好处:一为“皇位永■;二为“外患渐轻”;三为“内乱可弥”。1906年9月1日,慈禧正式下诏“预备立宪”。其原则是“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以立国家万年有道之基。”1908年8月27日,清政府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宣布预备立宪为期九年。
《钦定宪法大纲》计“君上大权”和“附臣民权利义务”两个部分,前者共有14条,规定的重要内容有:“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皇帝具有颁行法律和发交议案之权;召集、开闭、停展和解散议院之权;设官制禄及黜陡百司之权;统率陆海军及编定军制之权;宣战、讲和、订立条约及派遣使臣与认受使臣之权;宣告戒严之权;爵赏及恩赦之权;紧急情况下发诏令代法律之权;确定皇室费用之权;皇室大典之权等。而臣民的权利义务只有九条。关于权利的有,臣民有任文武官吏及议员的权利,有在法律范围内的言论、著作、出版、集会、结社的自由,有不受非法逮捕、*、处罚的权利,有诉讼的权利,有财产及居住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等。臣民的义务为纳税、当兵和遵守国家法律等。
正如我国*和法律学者所指出的:“这样的宪法与封建君主专制政体没有什么不同,完全是彻头彻尾的保障君主极端专制的*制度。只是改变了一下形式,打着‘立宪’的牌子行专制集权之实,名义上是立宪政府,实质上是君主独裁政权。”(李进修:《中国近代*制度史纲》,求实出版社1988年版,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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