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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文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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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3-9 17:42:57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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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的支持才有可能成功,任何一个宪法性文件都必须得到广大民众的认同和遵守才可能实现。《临时约法》第1、2条明确宣布:“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社会上层知识阶层和资产阶级发展民族资本主义,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理想。但是,当时中国还是以自然经济为主的农业社会,人口的绝大部分是农民,而“作为*力量的因素,农民至今在多数场合下只是表现出他们那种根源于农村生活隔绝状况的冷漠态度”。(《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95页。)在近代中国,以农民阶级为代表的社会下层人民由于长期生活在封建君主专制统治之下和接受儒家传统*法律文化的熏陶,只是把自己看成是封建帝王的“臣民”、“子民”,是统治者的附属物,而没有自己人格上的独立感和主权要求,对近代社会民主*思想缺乏了解,对辛亥革命及《临时约法》的民主宪政精神知之甚少,更没有心理上的共鸣和行动上的积极参与。因之,他们对民主与专制、现代与传统、护法与违法的斗争“若观对岸之火,熟视而无所容心”。(陈独秀:《一九一六年》,《陈独秀文章选编》上册,第104页。)由于《临时约法》的基本精神没有得到广大下层民众的理解和支持,其结果是“不独宪法乃一纸空文,无永久厉行之保障,且宪法上自由之权利,人民将视为不足轻重之物,而不以生命拥护之;则立宪*之精神已完全丧失矣。”(陈独秀《吾人最后之觉悟》,《陈独秀文章选编》上册,三联书店1984年版,第108页。)
其三,从革命派内部的文化心态来看。所谓文化心态一般是指社会主体的文化心理状态。这里指的是,辛亥革命时期革命者参加革命的思想动因以及对于革命成功后新政权的性质、结构及其权力分配等方面的认识。孙中山曾经指出,资产阶级革命派内部约略可以分为三种类型的人,“第一类人数最多,包括那些因官吏的勒索敲榨而无力谋生的人;第二类为愤于种族偏见而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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