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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文化*

时间:2007-3-9 17:42:57  来源:不详
章规定临时大总统由参议院选举产生。临时大总统总揽政务,公布法律。第五章规定国务员辅助临时大总统,各负其责;国务员对临时大总统提出的法律案、公布法案命令时,必须副署。

  第六章法院。“法院以临时大总统及司法总长,分别任命之法官组织之”(第48条)。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民事、刑事及其他特别案件。“法官在任中不得减俸或转职。非依法律受刑罚宣告或应免职之惩戒处分,不得解职”(第52条)。第七章附则。其中规定了临时大总统召集国会的期限,确认了《约法》的宪法效力及《约法》的特别修改程序等。

  《约法》的条文和结构都体现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内在精神,因而具有重大的意义。“约法”确认了中华民国临时政府是主权独立领土完整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约法”宣布中华民国国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体现了自由、平等、民主的资产阶级*理想;《约法》确立了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分权制衡”的*体制,尤其是实行内阁负责制,从宪法上限制了总统的专权和任性;《约法》还确立了法官独立和公开行使审判权的资产阶级“司法独立”原则,“约法”所体现的内在精神是西方近代的文化精神,因而,它是西方近代*法律文化在中国近代社会的重要成果。然而,《约法》所表达的这种资产阶级民主共和的*理想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价值观却存在着深层的内在冲突。

  

二、《临时约法》与近代文化结构

  

中华古文化是典型的大陆大河文化,以农业经济为主的经济结构、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法关系和封建皇权统治的*格局,三位一体共同构成它的基本的文化框架;以儒家学说为代表的伦理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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