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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务派法律思想探析

时间:2007-3-9 17:44:56  来源:不详
:“凡洋款皆须抵押,独修铁路一事,款即以此路作抵,无须他物。商为之则利在商可见,国为之则利在国”。(24)(张之洞《劝学篇》)可见他主张用铁路作为不动产抵押,以担保债权的实现。
  在处理“洋款”与“招洋股”的问题上,李鸿章、薛福成、马建忠虽提出贷洋款,但“不洋人入股”,以此作为利用外资的一大原则,防止洋人贷之机侵占路权。而张之洞等人则认为两者可以同时兼顾,“路归洋股,款归债权”。(25)(《张文襄公全集·奏议》四四)他还主张外债 “行之于商务”。 在《劝学篇》中提出“与洋人资”开矿藏,但限外资“不得过半”, 不能“令外人独其专利”。 他在《进呈矿务章程》中再三强调“现订矿务章程声明,各国必须遵守中国法律,乃其乘充矿商。”(26)(《中国近代经济思想资料选辑》)以保护“华民生计、国主权”。 《章程》第九条规定:“集款以多得华股为主,无论如何兴办,统估全工用款若干,必须先有己资及已集华股十分之三为基础,方招收洋股或用洋款,如一无己资及华股,专靠洋股与洋债,概不行。”(27)(《约章成案汇览》乙篇三三上)
  以上可见,洋务派对于“债”的目的有比较清醒的认识。李鸿章在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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