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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务派法律思想探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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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3-9 17:44:56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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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韬园文录外编》卷三) 正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左宗棠对丧权辱国的《伊犁条约》表示坚决反对,他指出∶“至伊犁南境与西境地段,议划归俄属,则系明侵,岂可轻许”。(39)(《左文襄公书牍节要》卷二三《上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刘坤一则指出,《辛丑条约》“此次议款,当握定不失自主之权为第一要义。赏功罚罪,中朝自有权衡,本非外人所得干预”。(40)(《刘坤一遗集·电奏二》)其态度之鲜明,与李鸿章的明知条约不平等,却仍然“隐忍徐图”,“力保和局”,(41)(《李文忠公全集·朋僚函稿》卷一一)“唯有委曲求全之一法”,(42)(《李文忠公全集·奏稿》卷二九)大相径庭。
六.培养近代法律人才的法律教育思想
洋务派始终把培养洋务人才放在重要位置,李鸿章一再强调∶“舍变法与用人,别无下手之方”,“用人最是急务,储才尤为远图”。(43)(《筹议海防折》)为了培养洋务人才,以应急需,在李鸿章等的倡议下,1862年7月,清政府批准成立了以教授外语为主的京师同文馆、上海广方言馆等“洋务学堂”。 为了适应洋务外交与立法的需要,同文馆成立以后,便以翻译西方法学著作作为了解西方情况和输入西学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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