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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务派法律思想探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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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3-9 17:44:56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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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吃亏过巨,往往有出地球公法之外者。”(33)(《李文忠公全集·奏稿》卷三九)他分析这些不平等条约的签订背景,一是列强武力所迫,二是中国长期闭关锁国,缺乏国际交往的知识,对所订条约的危害性茫然无知。因此,他认为“诚以内治与约章相互表里,若动为外人所牵制,则中国永无自强之日。”李鸿章显然看到了领事裁判权和协定关税所造成的“洋人归领事管辖,不归地方官管理,于公法最为不合”的现象,但他又很矛盾,“若令改归地方官,则须将数千年相传之刑法大变,乃可定议”,“试问中国刑部及内部各衙门能将祖宗圣贤刑制尽改乎?”(34)(《李文忠公全集·朋僚函稿》卷一九) 洋务派对不平等条约的批判,集中在片面最惠国待遇、领事特权和协定关税三个方面。他们指出片面最惠国待遇是“一国获利,各国均沾”贻害无穷的条款。“‘均沾’二字,利在洋人,害在中国,设法防弊,实为要图”。(35)(《李文忠公全集·奏稿》卷三九)领事裁判权是对中国司法主权的公然践踏,王韬说∶“贩售中土之西商,以至传教之士、旅处之官,苟或有事,我国悉无权治之”。(36)(《韬园文录外编》卷三)薛福成说∶“商民居何国何地,即受治于此地有司,亦地球各国通行之法”。要求废除对中国“贻害无穷”的领事裁判权制度。 洋务派还认识到关税协定对中国关税主权的严重损害和对民族工业的扼制,强烈要求关税自主。郑观应说∶“泰西税法,于别国进口之货税恒从重,于本国出口之货税恒从轻,或全免出口之税,”“今宜重订新章,……凡我国所有者,轻税以广去路,我国所无者,重税以遏来源。收我权利,富我国民,酌盈剂虚,莫要于此。”(37)(《郑观应集》上册)王韬明确指出∶“加税一则款,乃我国家自有之权,或加或减,在我而已,外人不得干涉”。(38 << 上一页 [11] [12] [13] [14] [15] [16] [17]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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