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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务派法律思想探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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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3-9 17:44:56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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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4年(同治三年)经清朝政府批准正式刊行,题名为《万国公法》。 《万国公法》的译成,增加了洋务官僚的国际公法知识,使之在对外交涉中有所凭籍,由此他们又要求同文馆翻译了《公法会通》、《公法便览》、《公法千章》和《中国古世公法》等国际公法著作。(29)(梁启超《西学书目表》《戊戌变法》第一册)清政府曾经根据《万国公法》规定的领海规则,解决了普丹大沽口事件,在给普鲁士的照会中,明确指出:“此次扣留丹麦货船处所,乃系中国专辖之内洋,贵国兵船前来中国,自当入境问禁,不得任意妄为。中国所辖各洋,例有专条,各国和约内,均明此例,贵国和约内,载有中国洋面字样,较各国知之尤切”。(30)(《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卷二六)1874年(同治十三年),秘鲁国派使来华要求签订商务条约。清政府要求秘鲁国先改善在秘华工的待遇,然后与其签订了《中秘会议专条》,保障了华工待遇。在同时签订的《中秘通商条约》中,也明文采用了相互最惠国条款。 国际公法的引进,启发了洋务派对国家主权观念的认识。李鸿章根据万国公法指出:“各国均有保护其民,自理财赋之权。”曾经跻身洋务派,后发展为改良派的郑观应说:“夫各国之权利,无论为君主、为民主、为君民共主,皆其所自有,而他人不得夺之。”(31)(《郑观应集》上册)王韬批评清政府由于没有国家主权观念,才在对外交涉中“不争其所当争”,对“必屡争”的关税主权、治外法权反而“不一争”。不仅如此,洋务派还谴责西方列强强加给中国的不平等条约,“公于何有,法于何有”(32)(《郑观应集》上册)。李鸿章说:“以前中国与英法两国立约,皆先兵戎而后玉帛,被其迫胁,兼受蒙蔽,所订条 << 上一页 [11] [12] [13] [14] [15] [16] [17]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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