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任企业的督办、总办、会办等职务,使企业逐渐衙门化;它们还必须向清政府提供“报效”,所谓“报效”,实质上是清政府对官督商办企业的一种变相的敲诈勒索;此外,它们还必须为清政府的特殊需要效劳,如轮船招商局的船只须随时听候南北洋大臣的调遣,并减收水脚为清政府运送军队或*;电报总局须优先拍发清政府有关军务、洋务的“头等官报”;等等。不过,总的说来,在中日甲午战争前,洋务派对官督商办企业提供保护和扶持是主要的,超过了官督商办企业为此所付出的代价。因此,当时一些大型的官督商办企业几乎都获得了不同程度的发展,赢得了人们的信任。轮船招商局、开平矿务局、电报总局等企业的股票,除了在八十年代初金融风潮那段短暂的期间外,市场上的价格一般都大大超过了它们各自的票面值,人们争先恐后地抢购。
有的论者认为,“官督商办”制度一开始出现,便受到了所谓“早期维新派”的严厉指责和批评。其实,这个说法是不能成立的,因为他们所援引的材料大都是发表在中门甲午战争之后,有的材料甚至发表在二十世纪初年,用这些材料来论证中国近代化早期阶段的官督商办制度,显然不是实事求是的态度。
一般地说,在中日甲午战争前,“早期维新派”是欢迎和赞许官督商办制度的,对采矿业实行官督商办尤为支持。例如,王韬说:“近日所有开矿公司,弊窦丛滋,请皆一切罢之。而悉由国家发出帑金,自行开掘,责以成效。但使总办得人,纲举目张,所出必有可观”;“最要者莫如官商相为表里,其名虽归商办,其实则官为保护。”<王韬:《弢园尺牍续钞·拟上当事书》;《弢园文录外编》,卷10,《代上广州府冯太守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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