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他拟订的八条章程中特别强调,“本厂织成洋布出售,请照进口洋货一例报税,”产品“分销内地,不复完厘。”(《字林西报》,1879年4月20日,)反映了一些买办和商人的愿望,也正是“官督商办”企业集股比较顺利的重要原因。
十九世纪七十年代“官督商办”企业初创时,人们抱着怀疑的态度,投资入股者局限于经理人亲友的狭隘范围。轮船招商局筹办时,股金除官款外,主要的投资者就是朱其昂及其家族,另外与朱其昂关系密切的沙船富商郁熙绳投资一万两。后来李鸿章委唐廷枢为总办,公开招股,并在章程中规定:除推举唐廷枢为总董外,“再将股份较大之人,公举入局,作为商董,协同办理。”股东大抵上是唐廷枢、徐润和朱其昂的亲友。1877年9月,唐廷枢主持开平矿务局公开集股,所拟招商章程共十二条。章程为了迎合私人资本的要求,尽量表明企业是以商办为特征。如第五条规定:企业“虽系官督商办,究竟煤铁仍由商人销售,似宜仍照买卖常规,俾易遵守。”并表明:企业“所有各厂司事,必须于商股之中选充,方能有裨于事。”这是说,矿务局是由商人负责经理的资本主义性质企业。在经营管理方面,章程中规定:“其进出煤铁银钱数目,每日有流水簿,每月有小结,每年有总结,随时可以查核。”在产品销售方面,规定:“所有生熟铁至津,按照市面价值,先听机器局取用。煤照市价,先听招商局、机器局取用。其余或在津售,或由招商局转运别口销售。”因为企业系“官督”,所以机器局、招商局有取用产品的优先权,但仍照市场供应以保证“商办”的经济利益。章程又规定:“拟集资八十万两,分作八千股,每股津平足纹一百两。一股至千股皆可搭附。”大股东对矿山有管理权,规定:“股分一万两者,准派一人到局司事,”若所派人员不称职,“由总理辞退,仍请原人另派。”为保障商股利益,利润的分配规定:“每年所得利息,先提官利一分,后提办事者花红二成,其余八成仍按股均分。”(《开平矿务局招商章程》第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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