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务民用企业是晚清封建集权*和传统经营意识同西方近代公司机制嫁接的产物,时人直接名之为“官督商办公司”。这些企业的创办,虽然对国人转变投资观念产生了一定的促动作用,但是由于这些企业偏离公司运作机制,尤其是官侵商权,经营不善,所以不断挫伤股商的投资积极性。随着国人公司观念和股权意识的增进,“官督商办”公司机制受到越来越猛烈的批评。就连官方也不得不正视这些企业“经理未能尽善,无以取信于人”[14](P731)的现实,直至明确承认官督商办或官商合办,“章程未善,未免有牵制抑勒等弊”[33](P5073),从而逐步淡化“官督”,加大对商办机制的重视。至1904年1月21日,朝廷颁布《公司律》,基本上确立了中国公司的准则成立主义原则,使商办公司成为社会经济的主体,经营运作也进入相对规范的阶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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