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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洋务民用企业的公司性刍论

时间:2007-3-9 17:46:38  来源:不详
六、法人资格极不健全

  

由上面的讨论可见洋务民用企业除了在股份设置方面具有完整的公司性特征(股份均一)外,在账目公布、股息分配、股权运作和经营管理方面,与近代公司制的要求尚有较大差距。不过,这些也仅是洋务民用企业“仿西国公司之例”的表象,在这些表象背后,则反映出此类企业法人资格的不健全。所谓法人,就是与自然人相对应的法律上的拟定人格,即某一社会组织,具有独立的财产,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享受合法权益,承担民事责任。关于公司法人属性的历史演变,在中西学界尚有较大的分歧,但近代西方公司的准则成立主义原则,则是人所共知的。即凡符合法定条件,一经注册领照即取得法人资格,公司受公司法、破产法的规范和民法的保护,在内部股权运作机制的基础上,实行独立经营,并成为民事法律主体。而晚清洋务民用企业都是由官员奏请开办、由朝廷特许成立的,享有某一方面的垄断经营权。对企业的关注,实际上是有关官员政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官方因于对企业的“缔造”之功和企业肩承的与西人争夺利权的特殊使命,从一开始就对企业进行“督率”与“督察”,直接干预企业经营。于是,企业的总办、会办等要职的任免仅凭主管官员的一纸札令,徐润、郑观应、唐廷枢等都有过这种经历。有的企业还设有直接代表官权的督办,“以专责成”。这种把商业角色当作行政职务对待的做法,使大股东也不得不曲蛰于官权之下。另一方面,各企业的管理要员又因其系官方札委(有的还奏明了朝廷),“因此久掌重权,把持盘据,无论如何怠忽放弃及诸不称职,亦不能由股东随时更换”[24](P629)。“官督”的结果之一就是使官权庇护下的集权管理模式被引入企业。各企业从勘察规划到经营决策,主管官员都有最后决定权。例如开平煤矿、顺德铜矿、徐州利国驿煤矿、漠河金矿、汉阳铁厂等企业的创办章程均由主管官员逐条审批。在开平煤矿,“所有开工办事章程,先由直督认可,然后施行,其尤关重要者,须经直督奏准,方能举办”[28](P339)。轮船招商局局务实际上也由北洋大臣主政(注:不过,其他官员也积极干预过,见《洋务运动》(六),第68页。)。官方对企业的账目具有绝对的稽查权,纳税报效的额度亦由官方决定。可以说,在“官督”方式下,各企业成了官僚集团的“领地”,商权成了官权的婢女,公司以股权为基础的独立运作机制基本无法实现。其法人资格受制于官权,与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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