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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洋务民用企业的公司性刍论

时间:2007-3-9 17:46:38  来源:不详
在与洋务民用企业同期的西方公司中,股息是个变数,其值高低视公司业务状况由董事会决定,而洋务民用企业在这方面则首先采取了支付官利的方式。所谓官利就是固定利息的别称,即企业无论盈亏定期依固定利率向股东支付的息金。各企业的官利利率不尽相同:云南矿务招商局为周年六厘,漠河金矿为七厘,贵州青溪铁矿、山东峄县煤矿和湖北荆门煤铁矿为八厘,金州煤矿、上海机器织布局、开平煤矿、津沪电报局、徐州利国驿煤矿为一分。轮船招商局初定官利常年一分,盛宣怀出任该局督办后自1886年减为六厘,至1899年该局官利又恢复为一分。在实际经营过程中,支付官利成了企业必须完成的指标,即使企业盈利有限,一般也不例外。例如轮船招商局在第三届(1875年7月至1876年6月)经营期间,因受云南马嘉理案的影响,生意锐减,但届满结账时股东的一分官利则必须保证,结果“虽仍派官利一分,而账上已透支三万五千余两”[9]。该局第五届结算后仅够派官利五厘,其余五厘则不得不以利股形式支付。以后,该局还多次出现过挪用保险公积金支付官利的现象。其他企业对官利也基本上是设法兑现的(注:开平煤矿例外,该矿规定见煤后支付官利,但实际上至出煤后第八年方开始配发官利,且首次官利仅为六厘,而非章程规定的一分。见孙毓棠编《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一辑,下册,第643—644、660—661页。)。除官利之外,洋务民用企业虽然普遍作了发放余利的规定,但实际经营中,除了轮船招商局在个别年度有过余利外,其他企业的余利不过画饼而已。所以官利不仅是洋务民用企业股息分配的主要形式,也是分流企业利润(甚至是资本)的主要渠道。

  洋务民用企业之所以规定官利,主要是为了调动投资者的积极性,便于企业募集资金,因为习惯于传统经济条件下借贷经营方式的华商普遍不具备企业投资的风险观念。在高利贷资本支配社会资本市场的情况下,洋务民用企业欲从社会上吸纳资本,便不得不给投资者制定一个最低限度的收益保障。《申报》的一篇论说文章在评价轮船招商局照章支付官利的做法时,就称“公司之规,莫要于此”[2]。有的企业明确承认之所以规定官利,是鉴于如果将官利“纳入余利之内”,则股东“不自觉矣”[10]。可见,洋务民用企业规定官利之举主要是为了迎合民众的传统投资理念。事实上,后来民办公司兴起之后,“官利必付”也是一种十分普遍的做法。深受官利之累的著名实业家张謇也不得不向这种社会俗成制度妥协。他曾这样说道:“中国且亦赖依此习惯耳,否则资本家一齐猬缩矣,中国宁有实业可言?”[11](P209)可见,官利制度的实施,有其深厚的社会意识土壤。我们在分析洋务民用企业规定官利之弊的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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