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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洋务民用企业的公司性刍论

时间:2007-3-9 17:46:38  来源:不详
西方股份公司相比,是极不健全的。早在洋务民用企业兴盛之际,就有人指出这些企业的“仿西国公司之例”,是“但学其形似,不求夫神似”[29],无异于“东施效颦”[30],这或许可以用作对此类企业因法人资格残缺而致运作变形的恰切概括。

      

余论

  洋务民用企业在公司机制方面的不健全或扭曲变形,是多方面原因造成的,可约略归为数端:首先归咎于这些企业的“官督商办”性质。“官督”的结果,“致屈服公司于专制政体(之下)”[24](P629),官方意志成了支配企业运作的主要因素,集权管理模式和官场腐败习气不可避免地被带入企业;其次,洋务官员之公司观念存在局限。在他们看来,公司制的主要作用就是藉此可收集资合力之功。例如总理衙门官员认为“招商集股,西洋名为公司,原属众擎易举”[22](P328)。李鸿章也说过:“公司者,公集股本,合司其事,出入账目,公同查看,是以谓之公司”[31](P11)。可见,他们看重的就是公司的集资功能,而对公司运作机制缺乏足够的认识。他们设计的各个企业实际上更像一个由官方牵头的大规模合伙组织。再次,同清政府相关经济法制的缺乏不无关系。西方公司法人准则主义原则建立的标志就是公司法的颁布,法国于1673年就颁布《商事条例》对“普通公司”的运作进行规范。资本主义兴起之后,修订商法受到西方各国的普遍重视。但是清政府在洋务运动时期则一直未制定专门的公司法规,这就在客观上凸现了官员意志在企业经营中的作用,各企业在运作方面的不规范和多样化,也就在所难免。还有,官方对华商的不信任也是一个重要方面。官方一方面不相信华商的创办公司能力,认为集合公司,如果“官不过问,往往流弊丛生,不得持久”[32](P614),所以必须由官方进行督率;另一方面,官方担心华商集股,会给洋商以可乘之机,例如容闳于1867年请求创办华商轮船公司时,总理衙门官员和曾国藩就怀疑洋商参与其事而未予同意。此外,商民股权意识薄弱、投资观念滞后同样不可忽视。耽于官利收入的商民尚缺乏参与企业决策、监督的自主意识,他们只有在股本与官利失去保障之时才会起来叫嚷,支配商民投资行为的在很大程度上依然是传统的借贷与合伙式经营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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