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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洋务民用企业的公司性刍论

时间:2007-3-9 17:46:38  来源:不详
股方式分为两种:其一,规定股东一次性缴足股款,领取股票,如贵州青溪铁矿、顺德铜矿等。其二,规定股东分期分成缴付股银,领取收据,俟股银缴清后换取股票,不少企业采取这种方式。这种分期分成缴款的方式,使股东的认股收据也具有了整齐划一的特点,方便了市面交易。在19世纪80年代初的上海股票市场,三山银矿、池州煤矿等企业的股份收据就在交易。

  洋务民用企业的股票一般采用记名式,主要是为了便于管理股权和支付官利、余利等,但购股者多不署真实姓名[1](P23)。在股票交易手续方面,除了轮船招商局在初办时的条规中规定股票转让后应赴局重新注册外,其他企业多未作规定,津沪电报局、漠河金矿、吉林三姓金矿等企业甚至规定“认票不认人”。洋务民用企业发行股票的做法,为商民投资带来了便利,促进了社会资本在更大范围内的流动。在19世纪80代初的上海等通商口岸,洋务企业股票和洋行股票同时在市面上交易,民众大开认购洋务企业股票之风,以致酿成股市风潮(注:详见笔者《19世纪80年代初上海股市风潮对洋务民用企业的影响》,《江海学刊》2000年第3期。),这也再次说明,就筹资方式而言,洋务民用企业与西方股份公司并无多大差异。

      

二、公布账目,效果欠佳

  

近代股份公司有定期公布账目的义务,这也是股份公司健康有效运作的必要条件之一。洋务民用企业在章程中大多作了定期公布账目的规定,部分企业在经营中也基本上贯彻了这一原则。轮船招商局《局规》规定总局账目“每届三个月结小总,一年汇结大总”,造册刊印,分送各股东存查。平时局内收付诸账,任凭有股之人随时到局查阅。实际经营中,该局是否做到了允许股东随时赴局查账,不得而知。但该局每年结账后,在《申报》和《北华捷报》等媒体上公布账略则是事实。招商局第一届(1873年7月至1874年6月)账略公布后,《申报》立即发表评论称赞该局“深明”公司经营之道[2]。首次刊布账略,不免存在申叙不清等缺点,至第二年结账后,轮船招商局在公布账略方面已较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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