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了很大改进。时人称该局“第二年账略所论,情节透彻,条理显明,可为该公司得人之庆”[3]。在国人的传统经营思想中,一般有“财不外露”的意识,经营中的银钱账目,被视作商业机密,惟恐为人窥识。轮船招商局率先公布账略之举,是该局奉行“公司之道”的结果,标志着对传统商业经营之账目管理方式和经营理念的突破。上海机器织布局初创时制定的招股章程并无公布账目或准许股东查账的规定。稍后入局的商董经元善坚持招商集股须讲求忠信,认为“招股、存银、创建缔造,无一不可登报昭大信”。但代表官方的局董戴恒、龚仲仁则对此不以为然,称“此系商务,非办赈,收款何必登报”[4](P286)。无独有偶,织布局在创办之初的几年里,账目混乱,主管人员以局本从事股票投机,损失惨重。1887年该局力图重振,订立新章,汲取了以前的教训,对账目管理方式作了重新规定:要求“账目一事必须清晰,且宜与周知,庶为无弊”;而且每年年终结账后,“登报告知股友来局查阅”[5]。此外,开平煤矿、平泉铜矿、荆门煤铁矿、顺德铜矿、津沪电报局等企业也都对公布账目作了类似的规定。
不过,总体而言,洋务民用企业公布账目的程度和效果远不如同期洋行。时人感叹:“泰西公司之账公而显,中国公司之账私而隐”[6]。究其原因约有如下几端:其一,部分企业(主要是一些矿务企业)并无公布账目的规定,在这些企业,“其收支各账则惟公司之司事诸人知之,各股友皆懵然不知也”[6]。有的企业,即使股东要求稽查账目,主管人员也拒不交出[7](P1120)。其二,因股票在市面交易,各企业的股东群体不断变化,所以那些规定每年向股东分送年结账目的企业实际上无法实施。其三,各企业普遍采用的是古老的“四柱”记账方式,这种笼统的记账方法,并不能全面反映企业的资产运营和损益情况。其四,各企业在记账和结账时的弄虚作假,使账目的可信度降低。以基本上实施了按年公布账略的轮船招商局为例,马良对该局进行了调查后指出:其“账目之弊,失之太浑,……有账无实,而每年结账又徒务虚名”[8](P126)。这种账目弊端在其他企业也难排除。
三、股息方面,首重官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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