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无真公私,不明公私之界说。其所以无真公私者,则又由于专制政体之进化。观中国之解公字者,或借为王公之公,又与官字同义。此非三代以后始然也。诗经中的“七月篇”和“大田篇”中的所谓公者,专属之朝廷之君主。后世以降,暴君代作,据本非己有之物以为公,而于民所自营之业以为私。于民则禁其为私,于己则许其为私。盖至此而中国无真公私矣。乃其励臣民也,则又托公而忘私之名,以使之忠于一姓。及其图公事谋公益,则又加以束缚,使之不获自由(如禁立会,禁游侠、禁士子干预公事也),此人民所由先私后公也。以专制之祸,涣人民之群,此故国民轻公德之第一原因也。虽宋儒辨公私、明义利,又以义利判公私,复以公私判善恶。然以私为欲,亦近于拂民之情,于公德亦无补益。盖民既以公德为轻,此社会伦理所由不能实行与?[13]
基于崇“公”的“社会”概念,中国人又同时和先后赋予了 “平等”、“大众”、“民间”、甚至“民主”和“民族国家”等以新的合法性价值。它所激发的巨大的社会能量和由此对中国造成的正反两方面的影响,是众所周知的。实际上,“社会”的概念就其本来的意义而言,天然地就暗含着某种相互联结、独立的个体互相依存、共同生活的 “平等”内涵。也就是说天然地应与儒家的“五伦”关系发生冲突。后来西方所谓“社会不平等”的矛盾表述法,是面对现实的实际不平等,而使“社会”一词在使用中逐渐中性化的结果。由于“社会”一词的这种天然原初的平等内涵,就使得社会上的不平等天然具有不合法性。这一点,一般人往往并未觉察。所以金观涛、刘青峰说:“正如鱼儿不知道自己生活在水中那样,长期以来人并不知道自己生活在‘社会’之中。‘社会’意识的出现,是同传统人际关系网的解体以及人可以自行组织起来相联系的,它是文化现代转型的一部分”[14]。这是很有道理的。不过在实际上,由于中国人在认同现代性“社会”观念时,偏执于“公”的价值和“私”的牺牲,那种作为前提的“个体的独立性”往往被忽略。因此儒家的妇人作为女儿、妻子和母亲而存在,在中国现代以来的思想界,也常会被解释成重视人的“社会性”,这就使得西方现代意义的“社会”概念对儒家思想的冲击性大大地减弱了。
由现代性“社会”观念所带来的崇尚“公”和“组织化价值”,也一度赋予了中国人自行建立各种*经济和文化组织的合法性,特别是建立政党的合法性。这对中国的影响也是很深远的。刘师培19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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