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那本流传很广的《伦理学教科书》中的说法可为代表,而且从中我们也可看到“传统”的某种接引性和微妙作用:
中国人民数载以前不知社会伦理为何物,则以中国无完全社会之故也。今人欲矫其弊,多有以人我相通为言者。……故欲人民有公德,仍自成立完全社会始。欲成立完全社会,贵于有党。党也者,万物之公性情也。无论何物,均有吸力及爱力。党也者,由相爱相吸二力而成者也。故《易》有同人之卦。孔子曰,德不孤必有邻。又曰,君子以文会友。有党斯有会,有党斯有邻。有党然后可同。是古人固不讳朋党矣。又古者民必立社,同社之民均互相团结,此即地方自治之规,未闻禁民之相聚也。古有合财共贾之说,谓之同货财,亦未闻禁民之相合也。惟殷周以降,不知以党聚民,由是斥民党为邦朋。……而太西各国无事不有会,无人不植党,盖一木易折,合群木以折之,虽乌获亦难施其技。民之有党,可以相助相保,亦犹是也。盖各国均以党而兴。则欲兴中国,亦不得讳言朋党。昔宋欧阳修朋党论谓小人无朋,独君子有之,则君子何得以党为讳哉。若夫历代亡国由于党人,则由党人因私废公,亦由国家禁锢党人,以大拂民情耳。今矫其弊必先自民各有党始。民各有党,又自事各有会始。事各有会,庶对于社会之伦理,可以实行矣。既有社会,则人人均委身社会之中,既委身社会,所重约有二端:“一曰期于有益。……一曰历久不迁,……行此二端,庶可以处社会矣。”[15]
然而,与一味崇“公”相一致,中国兴起的现代“社会”概念中却很少有西方现代“社会”概念中那种隐含的与“与国家相对”的意义,两者几乎往往是基本重合的价值共同体。戊戌变法时期就是这样,是想利用社会力量来补国家力量之不足,以达到救亡图存的目的。从清末民初到90年代以前,主流思想界和一般社会上在谈到“国家与社会”时,不是 “国家社会”,就是“社会国家”,基本都是在与“私”和“个人”相对的“公”的意义上相提并论的。如刘师培《伦理教科书》中《说卫生》一节即言:“己身为国家社会之身,非一己所克私。若戕贼己身,使国家社会少一尽义务之人,其有负国家社会罪莫大焉”[16]。这种用法,堪称近代国人通常思维和表述的一个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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