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意义上的三权分立学说由孟德斯鸠集其大成,然其思想源流可追溯至古希腊时代。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就曾提出政体三要素说,认为议事机能、行政机能和审判机能是构成一切政体的三个要素,“一个优秀的立法家在创制时必须考虑到每一因素,怎样才能适合其所构成的政体;倘使三个要素(部分)都有良好的组织,整个政体也将是一个健全的机构。”[1]西方近代思想家继承了古希腊的相关思想,其中,英国思想家洛克就在其所著的《政府论》一书中明确提出了分权思想。他说:“如果让一批人同时拥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力,这就会给人们的弱点以绝大诱惑,使他们动辄要攫取权力,借以使他们自己免于服从他们所制定的法律,并且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时,使法律结合于他们自己的私人利益,因而他们就与社会的其他成员有不相同的利益,违反了社会和政府的目的。”[2]基于这种认识,洛克提出了把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权和执行权两部分,即二权分立的思想。萌芽于古希蜡的这一分权思想在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1689-1755年)所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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