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精神》(1748)一书中更得到了系统地阐发。他认为实现*自由是一个政体是否完善的重要标志,而实现*自由就必须实行三权分立。并为此创立了完整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与制衡的理论。他认为:“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者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实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如果同一个人或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和裁判私人犯罪或争
讼权,则一切便都完了。” [3]因此,为了保障自由,就必须做到三权制衡。具体地讲,立法权应由人民集体享有,由人民自己选出的议会机关来行使。行政权只能按照法律办事而不能违背法律;司法权是依照法律惩罚犯罪和裁判私人争讼的权力,具有独立性。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必须由不同的机关分别行使,三权彼此独立,同时要互相制约。行政要服从法律,但君主可以行使对立法的否决权,立法不能干涉行政,但同时可以审查、监督君主对法律的执行,议会享有弹劾权;司法必须以立法为依据,但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行使对立法的审查权。只有这样才能使整个国家权力配置处在独立、制约、平衡的基础上,从而达到防止权力专断、以及滥用权力,从而达到保障自由的目的。该学说对西方的政体变革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成了近代宪政制度的理论基石之一。
正处于社会大变革时代的近代中国,是大规模吸收西方近代宪政思想学说的高峰时期。对近代西方*体制产生了重要影响的孟德斯鸠这种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学说,也自然引起了中国近代思想家的普遍关注。早在1877年,马建忠就对西方的三权分立学说给予了好评,他说:“各国吏治异同,或为君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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