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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立学说在中国近代思想界的传播——以梁启超为核心进行考察

时间:2007-3-10 9:02:53  来源:不详
权讲究效率,每一职专任一人授以全权,保证有职有权、有责有任,“使尽其才以治其事,功罪悉以属之”。对他们的监督限制主要集中体现为立法、司法相分离“相为掎角”。由立法部门议定法律,然后由元首裁可,然后下达行政部门实行。行政官员如有建议必须将其意见报到立法部门,得批准后才能施行。否则不按法律办事而任意恣行,或者奉行不力就是“溺职”;而设定法规之前,任意妄为,就是“侵职”。只要立法权确定,所立法规良善,那么,行政官就不能坑国害民,就不敢胡来,“所谓其源洁者其流必澄,何必一一而防之。故两者分权,实为制治最要之原也。” [17]中国既无立法机关,也无分权机构,在梁启超的观念中,中国传统政体中的大学士、六部、九卿、翰、詹、科、道、督抚、将军会议等,各有其权,但合在一起全都无权,既不是立法机关,也不是行政机关,“名实混淆,不可思议”。所以,他主张采用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依照国家制度中的分权分治理论来改造、架构中国的国家制度。

三权分立学说也启发了梁启超,并为他提供了一种判断立宪与专制区别的思维标准,认识到在专制政体中,君主可以随心所欲地使用立法、行政、司法这三种权力,而在立宪制条件下,君主则把这三种权力分别托付于三个机关,并以一定节制的方式行使,这是立宪政体与专制政体的区别之处。从而得出了“故立宪与专制之异,不在乎国体之为君主民主,而在乎国权行使之有无限制。”[18]的结论,可谓一语中的。即宪政与专制的根本区别,并不在专制之名还是共和之名,而在于是否有权利制衡机制以及在三权行使上有无限制等等内容。应该说这是他在三权分立学说的启迪下,对于制度是否有近代性的具有本质的认识。

更为可贵的是,梁启超在吸收了三权分立学说的基础上,还对该学说进行了创造性的“修正”,既在强调权力“分立”的同时,更强调了权力的“调和”。因为在他看来,光有三权的分立、光有三权的制衡还是不够的,还需要有三权相协调的机制。制衡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专制,如果仅仅是为了制衡而制衡,为了分立而分立,就失去了分立的原意,其结果很可能会造成政府的低效,甚至内讧。为之,他在《宪法之三大精神》一文中就特别论述了“立法权与行政权相调和”的问题,具体就“责任内阁制之有无及其程度之强弱问题”、“法律发案权之专属及分隶问题”、“法律与命令之界限问题”、“法律不裁可权的有无问题”、“豫算编制权设于哪个机关的问题”、“用人权及官制编改权的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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