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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立学说在中国近代思想界的传播——以梁启超为核心进行考察

时间:2007-3-10 9:02:53  来源:不详
启超也进行了较为系统的介绍。认为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既是以英国政体为蓝本经理论提炼而成的,这也正是其推崇英国政体的原因:“孟氏既叙述各种政体,乃论各政体所由立之本原,于是举英国政体,谓此所谓立宪政体,最适于用,而施行亦易,实堪为各国模范。其言曰:苟欲创设自由*,必政府中之一部,亦不越其职而后可。然居其职者,往往越职,此亦人之常情,而古今之通弊也。故设官分职,各司其事,必使互相牵制,不至互相侵越。于是孟氏遂创为三权分立之说,曰立法权、曰行法权、曰司法权,均宜分立,不能相混,此孟氏所创也。”[10]在孟德斯鸠那里,英国立宪政体“最适于用,而施行亦易,实堪为各国模范。”只要设官分职,明确划分权限,各司其事,互相牵制,不使互相侵越,政权就能顺利运转,并且能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和人民自由。正是基于上述思考,孟德斯鸠创立了三权分立学说。在梁启超的认识中,三权分立的核心思想则是权力制衡原则,为此他进一步剖析指出:“孟氏谓立法行法二权,若同归于一人,或同归于一部,则国人必不能保其自由权。何也?两权相合,则或藉立法之权以设苛法,又藉其行法之权而施此苛法,其弊何可胜言。如政府中一部有行法之权者,而欲夺国人之财产,乃先赖立法之权,豫定法律,命各人财产皆可归之政府,再藉其行法之权以夺之。则为国人者虽起而与之争论,而力不能敌,亦无可奈何。故国人当选举官吏之际,而以立法行法二权归于一部,是犹自缚其手足而举其身以纳之政府也。又谓司法之权,若与立法权或与行法权同归于一人或同归于一部,则亦有害于国人之自由权。盖司法权与立法权合,则国人之性命及自由权必至危殆。盖司法官吏得自定法律故也,司法权与行法权合,则司法官吏将藉其行法之权以恣苛虐故也。若司法立法行法三权合而为一,则其害更甚,自不待言。故尚自由之国,必设司法之制,使司法官吏无罢黜之患者,何也?盖司法官独立不羁,惟法律是依,固不听行法各官之指挥者也。”[11]在梁启超看来,孟德斯鸠之所以强调要把立法权和司法权分开,是因为他担心,如果两权合一,就会出现统治者的某部分人为了自己的目的制定苛法,然后借助自己的行政权力再实施苛法的情况。在这种制度背景下人民的生命财产都难以保护,“盖司法权与立法权合,则国人之性命及自由权必至危殆”,国家也必将陷于动乱之中。因此三权分立的本质就是从制度上去规避基于人性恶而可能出现的专权,从而保障人民的幸福和国家的长治久安。也就是说防止专权是三权分立的本意,“故惟不许一人总揽大权,并不许一机关总揽大权。立宪大义,实自兹出。”,同时“各国宪法之精神未有不本于是,此则尽人所同认也。”[12]也是近代各国宪法所遵循的基本精神。这段论述,把孟德斯鸠三权分立思想的精髓部分作了详尽的介绍,准确地论述了孟德斯鸠关于三权制衡的机理以及所应达到的预期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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