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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西北地区的农业垦殖政策与生态环境变迁

时间:2007-3-10 10:31:10  来源:不详
清廷的兵民屯垦政策是一步步完善的,与此相伴随的屯垦规模也逐步展开,对脆弱区生态的影响也就加大。屯垦政策规定,凡迁徙屯垦百姓,沿途及定居建房费用由官府发给,同时借给牛具籽种,并根据水利灌溉条件,按户招领垦种,多的百亩,少的二十多亩,多种不限,三或五年后照章升科。这些编户农民的收获物归地方卫所,平时的劳作也受驻军管理,尤其是农业灌溉的水利渠坝由卫所管辖支配。具有半军事化的性质。雍正二年(1724年),清廷根据年羹尧的建议,开始抽调兵丁屯垦。初期也是由官方扶持,发给一定量的牛具籽种,以后节年减半,三年后不再发给牛具籽种等生产资料,而田地则成为屯垦兵丁个人的产业。在上述的开垦政策指导下,很多农民纷纷自发移居垦荒,于是在官府管理的屯垦之外,出现了许多由客民耕种的农田。雍正四年(1726年),吐鲁番回民650人迁到肃州威鲁堡,还有一部分迁到金塔寺从事垦种。[5]

雍正十年(1732年),随着清准战事吃紧,清廷军需供应量加大。于是决定清丈卫所以外私垦田地,并利用以往屯垦设施的基础,扩大屯垦规模。首先将清理出的田地,全部充作卫所屯田。然后再由官府招募原种客民或新移民者耕种。依然由官方提供生产和生活资料,另“每月给予工价、口粮外,每年再加给赏银一两,皮衣、衣帽银二两。”[6]收获物全部充作军饷。虽然农垦区地高气寒,并不一定有利于发展农业种植经济,且迁移来的屯民尚需要一定的保暖装备,投入成本较高,但较有吸引力的政策,还是招募了不少垦民。当然后来由于对民屯管理不善,又改为兵丁屯垦。与此同时,清廷又采纳大学士鄂尔泰的建议,在嘉峪关以东的甘、凉、肃三州进行了更大规模的移民垦殖,并实行陕甘总督刘於义等人制定的《屯田条例》。[7]表现在屯田灌溉水利由官府给价兴修;屯民房舍官给银两;屯民牛车农具,由官贷给,分5年扣还;收获物扣去籽种外,双方平分。这是对招民屯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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