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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西北地区的农业垦殖政策与生态环境变迁

时间:2007-3-10 10:31:10  来源:不详
当时招民垦荒,修浚五渠,垦地249850亩,以千字文编号,东渠地38号,西渠地24号,中渠地44号,外西渠、红沙梁、红柳园共地27号。共编号133,每号20户,或十余户,每户地一顷。官给牛车宅舍,银20两,限5年节次归还。每户给京石籽种6石,秋后除原种存官无息,余粮多寡平分。结果所贷银两不到5年时就奉旨豁免其半。显示出生态脆弱地区经济回报率低的后显效应。当时除了种麦外,百谷蔬菜皆有收获。短期效应使得官方认为,“若令民营阡陌,耕东息西,亦镇人之利薮也。”[8]于是又在柳林湖内兴办营田,营中出备籽种一百京石,令兵丁子弟耕种。乾隆元年(1736年),特设水利通判1员。次年由官府拨给屯民费用,仅凉州和肃州共借给81,870余两,分5年带征。

乾隆四年(1739年),官方对卫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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