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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民间舆论与官府作为之互动关系

时间:2007-3-10 10:31:55  来源:不详
27日《时报》。) 

  就这样,浙江官府在秋瑾案上处处受到民间舆论的攻击,几乎没有还手之力。舆论之所以能够如此大胆攻击官府,是因为当时的清政府已公开标榜预备立宪。“庶政公诸舆论”(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光绪宣统两朝上谕档》第32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28页。),是1906年9月1日清廷颁布预备“仿行宪政”上谕中的说法。可以说,这是预备立宪时期民间舆论得以发扬的冠冕堂皇的依据。前引江苏教育总会致浙江绅商学界的公开信,就曾以“煌煌谕旨既曰庶政公诸舆论”为据,而说明绅民理所当然应该承担参与论政的责任。(注:《江苏教育总会致浙省议长议绅谘议官学界诸君询问绍案公论书》,1907年8月6日《时报》。)浙江官府在处理秋瑾案上的种种作为,在民间舆论看来,均是野蛮的专制制度下的产物,根本不合宪政制度下的法制规范。民间舆论对于浙江官府制造的秋瑾案,从证据到性质,都进行了根本的否定:一方面认为秋瑾是一个学界爱国新女性而不是革命党,另一方面认为浙江官府关于秋瑾案的各种证据都是凭空捏造的诬陷之词,因而得出秋瑾案是一桩典型冤案的结论。不仅如此,舆论甚至认为,即使秋瑾确系徐锡麟党羽而有革命党之嫌,因尚未有发动的事实,按理说也不应该如此草率办案。“浙省之秋瑾与大通学堂,故无论是否果为徐党,就令确为徐党,亦不过在预备阴谋之列。以常事犯论之,只有预备阴谋、未至措手实行者无罪,所谓只问行为、不问意思,刑法无诛意之条,与道德宗教判然殊也。以国事犯论之,预备者比措手实行者减一等,若阴谋未至预备者减二等,此文明国对于国事犯之办法也。”(注:《论皖抚与浙抚办理革党之比较》,1907年7月24日《时报》。)但浙江官府并没有按照“文明国对于国事犯之办法”来做,却恰恰是反其道而行之。“夫(秋瑾)女士之主张革命,固不能为女士讳,而亦不必为[女]士讳也。今国家虽预备立宪,而新律未编,女士果起革命军矣,固不能如文明国处以国事犯相当之罪,势必难逃一死。若革命未见实行,罪名未*&〔见〕宣布,而遽以‘秋风秋雨’七字定谳,则是官吏蔑视法律,鱼肉我同胞也。故今日之争,不必问秋女士之革命真与不真,但当问官吏之杀我同胞当与不当。女士当杀,杀之宜矣;乃杀之而于法律未当,是不啻杀我无罪之同胞矣。”(注:《敬告为秋女士呼冤者》,1907年8月25日《申报》。)在此,民间舆论的立足点已经超越秋瑾革命与否的界限,而充分关注了宪政题中应有之义的法制问题。浙江官府处理秋瑾案的举措,正是无视法制规范而肆意践踏人权的野蛮行径,完全剥夺了人民的基本人权甚至生命权。“此次之党狱,政府官吏之对于我人民,可谓侵削生命权之甚矣。欲杀则杀,欲捕则捕,欲搜查则搜查。不必有证,不必有供,不必按律。匿帖可信,罪名可诬。一切敲诈之事,乘此而大起。人有旦夕之恐,士无一线之安。行旅不得自由,居处不得自由,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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