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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民间舆论与官府作为之互动关系

时间:2007-3-10 10:31:55  来源:不详
接轨,其主要内容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修改旧律,即修改旧刑法中的残酷、野蛮、落后的部分,如废除凌迟、枭首、戮尸、缘坐和刺字等酷刑,禁止刑讯逼供等不良司法行为;另一方面是制订新律,即制订《刑事民事诉讼法》、《大清新刑律》等新的法律。法制改革终清之世未能完成,但一些近代法制观念已被不少先进人士所接受。清政府处理徐锡麟、秋瑾案仍然沿用“就地正法”旧制,其野蛮、落后之处便成为社会舆论攻击的焦点。“刑律既已减轻矣,枭首、凌迟、戮尸等律已删除矣,何以皖省之变起而徐锡麟有剖心之事?何以徐锡麟之案发而绍兴大通学堂之秋瑾女士有不得口供而冤杀之事?徐之罪诚当死,而剖其心得不谓之滥刑乎?秋瑾女士既指为〈非〉徐之同党,何以不明暴其罪于天下,而贸贸然杀之,得不谓之滥刑乎?且大通学生程毅、吕诚等五人,既已讯无供词,而火练火砖,血肉糜烂,今顾非热审时乎,得不谓之滥刑乎?”(注:《论法部严禁各省州县滥用非刑事》,1907年8月10日《申报》。)《申报》还译载《字林西报》上的英人论说,指责清政府处置徐锡麟案的“野蛮手段”,认为“彼官吏既杀徐而又取其心以祭死者,果已野蛮矣;竟又株连其亲族朋友。此等手段,徒使吾外人增轻视华政府之心耳……夫徐刺皖抚,其罪果不容赦,然而政府以此野蛮族类之行为处置之以为报复,亦尚可恕乎?”(注:《西报论徐锡麟被刑之酷》,1907年7月19日《申报》。)清政府在处理徐锡麟、秋瑾案上的滥刑与野蛮行为,与正在进行中的法制改革精神颇相违背。于是,法部拟严禁各省州县滥用非刑,“至外省州县滥用非刑,尤须一律严禁,倘有阳奉阴违者,定予从重惩办”,并拟将刑事上应用刑具详定章程,“通咨各省俾有遵守,不至滥用酷刑,以重民命”。(注:《法部严禁各省州县滥用非刑》,1907年8月6日《申报》。)对此,舆论以为:“今日之天下,非实行立宪不足以挽回之。严禁州县之滥刑,洵立宪之要政也。”(注:《论法部严禁各省州县滥用非刑事》,1907年8月10日《申报》。)立宪始终是舆论关注的中心问题。 

  清政府在想方设法防范革命党的同时,迫于民间舆论的压力,也适时地做出了一些政策调整,以期适应立宪的新形势。 

  民间舆论借徐锡麟、秋瑾案攻击官府的中心旨意在于推动宪政改革的进行。首先,舆论认为,清政府处理徐锡麟、秋瑾案的作为是与宪政精神相违背的。如《时报》发表社论《论办理徐锡麟案之与立宪相反》,针对徐锡麟被惨杀和秋瑾被株连而惨死的事实,痛斥清朝官府的残酷与野蛮,认为此案株连之惨“比之戊戌政变为尤酷,即比之汉口庚子之役为尤酷”,“以预备立宪之时代而株守此野蛮之刑法,则前数日之谕旨煌煌,所谓官民各负责任者,果何语乎?如在上者肯负责任,则对于徐锡麟一案,当以文明之刑法治之,不当以野蛮之刑法治之,方足以坚天下之信,而促立宪之进行。”作者还在文末特地附录日本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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