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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云锦公所到铁机公会——近代苏州丝织业同业组织的嬗变

时间:2007-3-10 10:32:12  来源:不详
组织的雏形。元贞元元年(1295年),苏州丝织业同行在元妙观内设立吴郡机业公所,明万历年间改建机房殿,以为行会会所,并“立有行头名色”(注:孙珮:《苏州织造局志》卷11,“祠庙”,转引自彭泽益编《中国近代手工业史资料》第1卷,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184页。)。清道光二年(1822年),在祥符寺巷成立了云锦公所,据称由“丝织、宋锦、纱缎业合建”(注:苏州市工商联编:《苏州清代会馆公所资料摘记》,见苏州市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编《苏州工商经济史料》第1辑,第227页。)。

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行会曾经对手工业的发展起过积极作用。明末清初以后,随着商品经济的繁荣、商品市场的扩大、劳动力市场的形成和商业资本向生产过程的渗透,行会组织越来越成为丝织手工业发展的桎梏。苏州丝织业行会极力维护小生产的方式,竭力用严格的行规来限制竞争,从产品规格、数量、价码、市场到生产技术,以及开设铺坊的规模和招收徒工的数目等几乎所有方面,都实行硬性规定。道光二年的《元和县严禁机匠借端生事倡众停工碑》规定:“自示之后,各乡匠揽织机只,概向机房殿书立承揽,交户收执。揽机之后,务宜安分工作,克勤克俭,计工受值,不得将货具经纬私行侵蚀,以及硬摄工钱,借词倡众停工。”(注:《明清苏州工商业碑刻集》,第24-25页。)这显示出劳动契约的订立受到行会的强制。缔约地点必须在机业行会所在地的“机房殿”,契约条文必须由机业行会制定,而该契约书也必须交给机业行会“收执”。这样一来,如契约内容有违反行规之处,就无法得到行会的认可,无法完成缔约的手续。南京丝织业中也有相同规定。《江宁县缎机业行规碑》规定:“一议各号无论生意好歹,如有机范出来,有无‘承管’连环互保者,统归一律开账,不准自行搭找料户。如不遵议,察出照规究罚。”(注:江苏省博物院编:《江苏省明清以来碑刻资料选集》,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9年版,第466页。)此处所谓“承管”的角色,颇类似于一般所说的“行头”。两地资料相互印证,可见在资本与劳动力之间,有行会强行楔入,竭力阻挠两者的自由结合。

行会还以同乡同行的地缘关系和宗法关系为纽带,固结团体,排斥竞争,表现出强烈的排他性。碑刻资料记载:“苏城花素缎机生业,向分京、苏两帮,各有成规,不相搀越。惟以上机经纬,造成缎匹,向非机匠一手一足之力,尚有手艺数项,赖此以生。如机张之须用泛头也,有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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