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面前,晚清一些精英分子开始放下“唯我独尊”的架子,转而接受了国际法所规定的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1864年4月,在处理普鲁士与丹麦在中国领海的商船之争时,奕诉曾初步提出过国家主权问题。1875年3月,李鸿章在处理马嘉理案时又提到,马嘉理未经中国地方官同意,擅自带领武装探路队深入中国内地,“不独有违条约,亦显悖万国公法。……中国自主之国,岂容他国无故调兵入境?”(注:《李鸿章全集·朋僚函稿》,卷15,海南出版社1997年版,第10~11页。)郑观应也说:“公法者,彼此自视其国为万国之一,可相维系,而不可相统属之道也”,“各国之权利,无论为君主,为民主,为君民共主,皆其所自有,而他人不得夺之。以性法中绝无可以夺人与甘夺于人之理也。”(注:郑观应:《公法》,见夏东元编《郑观应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这里,他已明确表述了国家主权平等的思想。在这一思想指导下,最早和最强烈引起中国人注意的国家主权是协定关税、利益均沾和治外法权等问题。
关于协定关税问题。按照国际法,“凡世界之内名之为国者,无论为强大为弱小,为自主为藩属,无不有自定税则之权”(注:《论加税》,《皇朝经世文三编》卷44,台湾文海出版社影印本第22页。)。而1843年中国与英国签订《五口通商章程》确定关税税率时,由于不熟悉西方惯例,“亦未深思自有之权利,竟将进出口税一律征收”(注:《李文忠公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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