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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3-10 10:32:47  来源:不详
20页。)。为此,他要求秘鲁向中国政府保证照约保护华工,否则“中国固可明正其非,即万国公法亦不能容”(注:《李文忠公外部函稿》卷3,第1720页。)。这可以说是中国官员依据国际法保护华侨的最初尝试。不久,郑观应又比照国际法提出,“贩人出洋尤干例禁”,所以,华人应当“理直气壮,援万国公法反复辩争,坚持不挠”,这样,“彼虽狡狯,亦当无可措辞”(注:《郑观应集》上册,第118页。)。1875年后,随着驻外使馆的建立,各公使在驻外期间也为保护海外华侨作出了突出贡献。例如驻美国公使崔国因就曾不止一次地就禁止华人条例与所在国进行交涉,使得美国自1888年创设并开始施行的苛禁华人新例在两年后废除。事后,他在致信美国佛及尼亚教会时不卑不亢地指明:“此例属违公法而背条约,废之,自是理所当然。”(注:崔国因:《出使美日秘日记》,第156页。)其他如郭嵩焘、郑藻如、张荫桓等人在公使任内也都身体力行,努力维护华侨的合法权益,反击各帝国主义国家对华人的歧视。同时,他们还努力推动清政府从1877年起先后在新加坡、日本、古巴等国设立了专为保护华侨的领事馆,派遣了领事,标志着清政府对侨民的保护日渐步入正轨。1892年薛福成又建议清政府革除“不准出番华民回籍”的旧例,要求将他们与内地人民同等对待,并允许他们“往来自便”(注:丁凤麟等编:《薛福成选集》,第469470页。)。这一措施有利于解除海外华侨的后顾之忧。后来,这些做法也为资产阶级维新派和革命派所继承和发扬。

    三、均势原则的接受和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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