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时间里先后向18个国家派出了68人(其中2人未到任)担任驻外公使、副使;还从1877年起先后向海外的57个地区派驻了领事。中国的使领制度从无到有,并一步步走向完善,这也揭开了清政府对海外侨民进行保护的崭新一页。
19世纪60年代以前,保护华侨问题从未引起清政府的重视。洋务运动时期,钟天纬在《据公法以立国论》一文中第一次指出,按照国际法,凡自主自立之国,“应保护己民之在彼国者”,“若彼国违例虐待,或被他人欺凌损害,彼国不为保护,则本国得向彼国讨索赔补”,“凭公法理论”(注:《皇朝经世文三编》卷40,台湾文海出版社影印本,第38页。)。后来,许景澄、薛福成等又明确指出,对中国来说,保护华侨乃是“应有自主之权,此事已万不可缓”(注:许景澄:《许文肃公(景澄)遗稿》卷4,台湾文海出版社影印本;薛福成:《出使英法义比四国日记》,第265页。)。这说明他们已经认识到保护海外华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他们的呼吁下,中国外交官员为保护自己的侨民进行了不懈的努力。
1873年,李鸿章与秘鲁使臣谈判订约问题时指出,在未征得中国政府同意之前,“不准装载华人出口,其私行装载者,无非拐骗贩卖,实中国百姓所共恨,亦万国公法所不许”(注:《李文忠公外部函稿》卷3,第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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