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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的输入与中国外交近代化的起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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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3-10 10:32:47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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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涉及国家主权的重要问题是利益均沾,即片面最惠国待遇问题。这是1843年中英双方签订的《虎门条约》第一次承认的。当时,“中国于外务利益未甚讲求,率以利益均沾一条列入约内。一国所得,诸国坐而享之;一国所求,诸国群起而助之”(注:李鸿章:《妥筹球案折》,《李文忠公全集·奏稿》卷39。)。从此这便成为中外条约中的一个惯例。洋务运动时期,郑观应就指出:“一国有利,各国均沾之语”与国际法甚相矛盾(注:《郑观应集》上册,第176页。)。1871年与日本使臣商谈立约时,曾国藩也曾向清政府建议“将均沾一条删去”(注:曾国藩:《预筹日本修约片》,见《曾国藩全集》第12册,岳麓书社1994年版。)。1879年闰三月,曾纪泽在伦敦与巴西驻英公使白乃多谈判双方定约通商的问题时,特地命马格理至巴西驻英国使馆向白乃多声明:“中国与各国立约,所急欲删改者,惟‘一国倘有利益之事,各国一体均沾’之语,最不合西洋公法。”(注:曾纪泽:《出使英法俄国日记》,岳麓书社1985年版,第199页。)所以中国拟在此后与外国新订的条约中撤消最惠国条款。十年后的1889年,驻美公使崔国因在谈到这一问题时也发表了大致相同的看法(注:崔国因:《出使美日秘日记》,黄山书社1988年版,第8页。)。
治外法权也是19世纪40年代以来一个长期困扰中国人的严重问题。按照国际法,各国民人“无论生斯土或自外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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