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者,皆归地方法律管辖”(注:《清季外交史料》卷120,台湾文海出版社影印本,第26页。)。而西方各国设在中国“统辖商民”的领事,“权与守土官相埒;洋人杀害公民,无一按律治罪者”。这种“洋人归领事管辖,不归地方官管理”的特权严重破坏了中国的司法独立(注:薛福成:《筹洋刍议·约章》。)。对于这一问题,洋务运动前期,李鸿章、薛福成、王韬等人就有明确认识。1882年,曾纪泽在办理外交时进一步指出,列强在中国的领事裁判权乃“系交涉之变例,为欧美两洲各国之所无”(注:曾纪泽:《曾纪泽遗集》,岳麓书社1983年版,第197~198页。)。后来,黄遵宪、陈炽等人也都讨论过这个问题,他们都列举了这一特权给中国所造成的恶劣影响,要求政府依据国际惯例将其废除。
随着中外交往的增多,晚清外交官员能够认识到的国家主权范围也越来越广,萌发了近代领海、内河及铁路、电信等主权意识。应该说,由于主客观等方面的原因,这种认识还十分有限,但仅从他们接受并运用这一原则展开外交斗争这一点来看,他们已初步具有了近代民族意识,而这一点恰好是晚清外交近代化的重要标志之一。
二、使领制度的确立与海外华侨的保护
使领制度是近代外交体制最基本的组成部分之一,但直到国门洞开,西方各国向中国派驻公使、领事已成定例的19世纪60年代,由于“未悉洋情,受彼欺蒙”,中国与各国订立的条约中,仍然只有“彼在中国设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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