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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省土膏统捐与清末财政集权

时间:2007-3-10 10:33:59  来源:不详
清末关于鸦片的分类和称谓比较复杂,“土药”、“土膏”、“灯膏”等,时常出现于报章杂志及官员奏折中。本文所说的“土膏”,系土药及其所熬烟膏的合称,在清末官员的行文中,“土膏统捐”的含义就是对土药和烟膏进行一次性合并征收的税捐。(注:1912年《海牙国际禁烟公约》对“生鸦片”的定义是:“由罂粟花之子房内取出之汁自然凝结而成,但略施人工以便包装及载运”;对“熟鸦片”的定义是:“由生鸦片原料特别制造而成,如溶解、如滚沸、如煎熬、如发酵,经次第加工炼成净质,可供吸食之用”,这一限定也包括“膏渣”及鸦片吸食后所留下的一切其他灰渣。见威罗贝《外人在华特权和利益》,王绍坊译,三联书店,1957年,第674-675页。按:上述规定仅限于某些严格的条约用语,就国内用语的习惯来说,统称“土膏”:“土”一般即指“生鸦片”,“膏”则是指“熟鸦片”。本文所论仅指土产鸦片(土药),进口鸦片(洋药)则不涉及。)土膏“统捐”的由来与晚清厘金制度和税章混乱有关。长久以来,各省虽奉行“以征为禁”的政策,但基于各种原因,土药税率(厘金、土税和膏捐等)很不一致,且屡有调整。各省征税机构在征税过程中盛行折扣做法,明折和暗折并举,以广招徕。例如宜昌土税总局——当时最重要的土药征税机构,1887年之前实施的征税办法中,往往采取在原定税率的基础上打二折征课。(注:林满红:《清末本国鸦片之替代进口鸦片(1858-1906)》,《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台北)第9期(1980年7月)。)就土药税厘中的通过税而言,各地差别极大。根据满铁经济调查会的著述,各省土药税率参差不齐,兹列举1903年前后几个主要省份的土药税率以作比较。(注:由于1903年以后许多省份实行联省合办统捐,在划定区域内税率趋同,故此,本文选择此前的各省课征的税率以作比较。) 

1903年前后部分省份土药课税比较表 

单位:每百斤课征银两 

省份   税率      省份   税率 

直隶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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