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地方筹款的措施都较迟。如浙江是在光绪二十年底才奏请的:江苏则在光绪二十一年四月之后(《清德宗实录》,卷357;《张文裹公(之洞)全集》,奏议37。)。故很少用于战争。
第六,息借洋款。战初清廷并不想举借外债,户部认为往年“息借洋款,多论磅价,折耗实多”(《光绪朝东华录》,光绪二十一年五月。)。直到理财大员们在国内筹款无落,求饷文牍纷至沓来,才决定举借洋款。
甲午战争期间,借用洋款共四笔:第一笔1894年11月4日清廷批准向英国汇丰银行借银1000万两,利息七厘,期限20年,折扣九八,以海关债票作抵,并以各通商口岸之税,为海关债票之担保,称为汇丰银款(《中国海关与中日战争》,中华书局1983年版,页113—117。)。
第二笔是1895年2月,仍向汇丰银行借300万英镑,折银18,653,961两,年息六厘,折扣不低于九五点五,以各口通商关税作担保,除以前曾由关税担保现在尚未偿清的各项债券,仍应先行偿还外,以后再以关税担保续借外债,总应将此次借款尽先偿还,并以海关债票担保,期限20年(《中国海关与中日战争》,中华书局1983年版,页137。)。这次借款称为汇丰金款。
此两次借款并未全部用作战费。1895年2月28日,汇丰银款尚有380,446两在伦敦;汇丰金款1895年5月还存伦敦702,083镑(折银约4,365,543两)(《中国海关与中日战争》,中华书局1983年版,页139—169。)。估计《马关条约》签订时尚余450万两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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