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鸦片战争后,清政府以英、法、美等西方国家“断不能绳之藩属之礼”为由,在1844年设置了办理西方各国通商事务的“五口通商大臣”。(注:《中国历代官制》,齐鲁书社,1993年。)然而这一体制并没有得到当时和其后的史学家应有的重视。连记录这一时期典章和制度演变的光绪《大清会典》(1899年编修)、清末进士刘锦藻编撰的《清朝续文献通考》(注:《清朝续文献通考》115-146卷:“职官考”。)等政书类中都没有记载这一体制。钱实甫的著作《清季新设职官年表》虽然记载了“第一次鸦片战争后所设置的各种衙门及其重要职官”(注:钱实甫:《清季新设职官年表》,“例言”,中华书局,1961年。),但钱著中记载和最新设置的官职实际上是1861年成立的总理衙门。除了这些政书和制度类的书籍之外,19世纪末期王之春撰写的中外关系史编年体著作《国朝柔远记》也没有提到这一体制。至于当代多种的晚清*制度史和各类近代中外关系史著作,对五口通商大臣体制即使有所记述,对其发展演变也语焉不详,甚至还有史实上的一些错误。比如对这一体制形成时期的关键人物耆英在《南京条约》签订时的官衔的论述就五花八门(注:耆英从1842年2月到1842年10月,其官职一直是广州将军,其中只在1842年3月兼署理杭州将军。而在《南京条约》中,更是明确写明了耆英的正式官职为广州将军。但关于《南京条约》签订时耆英的官职,国内学者多有混乱。胡绳在《从鸦片战争到五四运动》(人民出版社,1981年)一书的44页,认为这时耆英的官职是“原任盛京将军”;在67页,又认为是“两江总督”。谢俊美在《*制度与近代中国》(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一书90-91页中,认为主持签订《南京条约》的耆英是“两江总督”。但在同一书的110页,又认为是“两广总督”;《从文明起源到现代化》(人民出版社,2002年)由张海鹏撰写的“鸦片战争”部分,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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