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的“羁縻”谈判事宜。7月26日,道光授予了耆英等人有更大的“便宜从事”外交的权力:“着耆英、伊里布遵照前奉谕旨,开诚晓谕,设法羁縻,有应便宜从事之处,即着从权办理。此事但期有成,朕不为遥制。”(注:《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五册,天津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617页。)之后,一直到1842年8月29日南京条约签订,钦差大臣耆英和其助手伊里布,有时还有江南的最高地方官两江总督牛鉴成为这一个月中主持中英谈判的主要官员。从上述的论证中,我们可以看出,在鸦片战争前夕和鸦片战争中,办理“夷务”的钦差大臣一职还没有固定化下来。哪里有清军的军事失败,哪里就有办理夷务的钦差大臣。而当道光认为清军军事行动有胜算时,就尽力淡化具有“抚夷”职责的钦差大臣。当耆英抵达浙江后,奕经曾请旨让耆英与其会办军务,但道光拒绝,声称“断断不可”,耆英“另有委用之处,果否施行,俟朕随时裁夺,无非备其一端而已”。(注:《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五册,第251-252页。)“果否施行”,当指“有条件使用”之意。作为钦差大臣的职能主要是作为清军在战场上失败之时为阻止英军更进一步的进攻的替代战略而已,仅仅是皇帝为准备军事失败时的“备用品”。这一时期主持“夷务”的钦差大臣更大程度地体现了“赶场子”的角色。
从《南京条约》的签订到1844年10月,是五口通商大臣最后形成期。在鸦片战争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即9月份里,由耆英和伊里布继续在南京与英国代表进行“善后”的谈判,企图获得比从城下之盟的《南京条约》中对西方更多的约束,就如1858年《天津条约》签订后咸丰又马上派桂良和花沙纳南下上海同英法作推翻《天津条约》的谈判事宜一样。有学者甚至据此提出了在1842年9月期间中英之间存在《江南善后章程》的新论。(注:郭卫东:《鸦片战争后期中英善后交涉》,《社会科学研究》,1996年4期。)在1842年9月底,清政府在付清了对英国的第一批赔款后,按照《南京条约》第十三款的约定,英军在10月份逐渐退出长江,返回广东。英国谈判代表璞鼎查照会耆英:“俟贵大臣、都统、部堂抵粤后,再行详晰会议,善定章程”(注:《中国近代史料丛刊·鸦片战争》,第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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