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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首次对西方外交冲击的制度反应

时间:2007-3-10 10:35:00  来源:不详
1844年末正式确立的广州五口通商大臣体制按照其本身的的职权而言,五口通商大臣总揽五口通商事务,是执行对西外交的总负责人。“本朝向无全权大臣官名,凡有‘钦差大臣’字样,即与贵国‘全权’二字相同”(注:转引自茅海建:《天朝的崩溃》,三联书店,1995年,第455页。)这一职务虽然设在广州,但在理论上,不仅广州外交事务由其办理,而且福州、厦门、宁波和上海的通商外交事务,也要遵从五口通商大臣的指导。“大皇帝钦差大臣驻粤,专办各国通商善后事宜。”(注:《中国近代对外关系史资料选辑》,上卷,第一分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77年,第117页。)这一职权由道光帝在1844年任命耆英为五口通商大臣的的谕旨正式加以确立的。在1848年,道光帝又再次重申了五口通商大臣的这一职权:“耆英系总办夷务之员,五口通商事务均应管理。”(注:道光朝《筹办夷务始末》,第四册,第850页。)清廷对西方理论上的外交制度设置的网络如下图所示: 

附图{图缺} 

1842-1860年间理论上的中国对西方外交体制网络示意图 

但在事实上,在两次鸦片战争期间,五口通商大臣实际所办外交事务基本上仅限于广州一口,其它四口的外务皆由当地的督抚、道台等地方官员独立处理。四个通商口岸的外交事务处理皆由所在地的督抚们直接上奏皇帝,并最终向皇帝负责,而不是在理论上的外交上司——五口通商大臣的指导下来执行他们的外交政策。在1861年1月奕訢奏请设立总理衙门的一份奏折中回顾:“查各国事件向由外省督抚奏报,汇总于军机处”(注:咸丰朝《筹办夷务始末》,第八册,第2675页。)。这一说法也证实了五口通商口岸所在督抚们各自拥有办理外交权力的事实。这种地方办理外交的惯例源于清朝旧制。按照这一制度,中央政府的礼部和理藩院只办理藩属国的交聘往来,而一般的通商交涉事宜都由各地方官吏办理。(注:刘子扬:《清代地方官制考》,紫禁城出版社,1988年,第43页。)由地方官办理外交事务这一传统由道光帝在1843年9月的谕旨中进一步的得到了确认:“现在五口通商章程初定,头绪纷如,一切事宜,必须明干之员,随同该督抚办理。广东省着祁贡、程遹采督同藩司黄恩彤,一手经理;江苏省着壁昌、孙善宝督同咸龄、宫慕久,覆实办理;福建省着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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