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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卖官鬻爵新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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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3-10 10:35:12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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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治初年,清政府规定士子可以纳粟入监学习。1674年(康熙十三年),吴三桂、耿精忠、尚之信叛清,康熙帝发兵讨伐,因“度支一时不继”,决定暂开事例,允许士民纳赀捐官。开办两年,所入不下二百万有余”。捐纳最多者为知县、知州,大约有500余人。“三藩之乱”平定后,复因西安、大同饥馑和修浚永定河及增置通州仓厫,再开捐例。这几次捐例,除了翎衔、封典、加级记录外,不仅可以捐知县,还可捐道、府实缺官。康熙帝死后,青海和硕特蒙古贵族罗卜藏丹津又发生叛乱,清军粮秣供应不上,即位的雍正帝特开办阿尔台运米事例。此后,为了加强西北、西南边疆防务,又继开营田事例、广西民捐谷入监事例。(注:《清朝续文献通考》卷九三。)雍正朝,除道、府、同知不准捐纳外,通判、知州、知县及州同、州判、县丞均可报捐。1742年(乾隆七年)长江中下游发生严重水灾,乾隆允开捐例。规定:京官从未入流、从九品及一应小京官以上至郎中为止,外官自未入流以上至道员为止;武职自游击以下,俱准捐纳职衔。1770年后又规定:凡文职,京官自郎中、外官自道、府以下;武官自游击以下的降、革、留人员,均可捐复,从而扩大了捐纳的范围。
康熙、雍正、乾隆三朝开捐主要是为了筹集军饷和治河、赈灾的费用,它对维护国家的统一、社会秩序的安定起了重要作用。此外,使政府在田赋收入之外,另辟财源,以济国用,客观上减轻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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