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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卖官鬻爵新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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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3-10 10:35:12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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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多乐意花钱为其子弟捐官。此外,当时除了道、府、州、县捐费较巨外,其他佐贰杂职捐费一般都比较便宜。如贡、监捐即用知县,乾隆时只需银千两,即用小京官捐费不过四五百两。因为捐费不贵,所以报捐者很多。一些上等大户几乎垄断了道、府、州、县的官缺。而一般小康子弟也率多向亲友凑借报捐。一些生活每况愈下的中小地主,则干脆把捐纳作为谋生之路。美其名曰:“讨饭碗”。江浙地区地狭民稠,“为士者十倍于前”(洪亮吉语),故纳粟为官,各县皆有,其中又“以武进、阳湖、山阴、会稽(今绍兴)之捐为尤夥”(注:徐珂:《清稗类钞》(二),第539页;(三),第1360页。)。在捐纳人员中,还有不少土财主和商人。土财主又称白丁地主,他们是在激烈的兼并中变成富户的,但他们在*上一无所有,为世族大家和官僚地主所歧视。他们为了改变这种地位,不惜花钱捐官,企图跻进缙绅之列。清代前期和中期,一般商人兼地主,商人资本多用于购置产业,进行地租剥削,或大量转化为高利贷资本,盘剥农民和城市市民。商人虽腰缠万贯,但自古以来,社会上重农抑商,四民之中,商为末,商人地位最低,为一般地主官僚知识分子所歧视。商人、地主为了巩固自己的经济地位,必须提高自己的*地位,捐纳制度为他们提供了这样的机会,于是纷纷捐官。
康熙年间,报捐者一般都是“家道殷实及自度才器尚堪任使者”。“一旦任官,经手钱粮,即思欲染指,自揣身家甚重,亦不肯尝试为非,所以捐纳在初行时,尚无大弊。(注:《皇朝经世文编续编》卷二二,“吏政”,总字第1975页。)但到雍正时,捐纳弊窦显露,经办捐纳的官员公开“卖官卖法,贪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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