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规定“允许依照中国的法律来审判华人罪犯。”(注:《德庇时致斯坦莱函》,1844年10月21日,载C.O.129/7,附件。)随后,用鞭子抽打、戴木枷、割辫子成为港英当局对付华人罪犯的良方;在惩戒罪犯方面,这也的确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对于港英当局用中国法律惩治华人罪犯,殖民部政务次官斯蒂芬认为是可行的。但他同时又宣称:我们必须保持英国法律的最高权威,在使用中国法律中的刑罚时,我们必须声明这样一点,即“我们有权使用,但我们也有权废止它。”斯蒂芬的话表明,英国方面用中国法律来管治华人只是形势所迫,是暂时性的权宜之计。
为配合中国法律在华人区的实施,必须有一套相应的华人管治制度。这种需要导致了1844年保甲制的出台。当年港英政府通过的一项法例称:“为维持社会治安和秩序,现由港督阁下在立法会的建议下,颁布该项实施中国式管治制度的法例。在香港岛的各市镇、乡村等地,港督将依法任命一批华人地方治安法官。”(注:《德庇时致斯坦莱函》,1844年2月27日,载C.O.129/6,第149件。)这批华人地方治安法官称为“地保”,他们由当地华人居民选举产生。他们与此前负责治安的警察有着同样的权力,他们处于各区警长的控制之下。地保的职责是维持治安,对于华人之间的纠纷,地保应该向上级汇报,而无权处理。地保没有薪俸,只有当政绩突出时才有可能获得政府物质和精神上的嘉奖。这完全是中国大陆保甲制在香港的翻版。从1846年德庇时致殖民部的一封信中,我们发现保甲制的实施是颇有成效的。德庇时汇报说,在斯坦莱地区,保甲制的实施大为成功,当地的警察已无事可干,他们返回维多利亚湾执行其他任务去了(注:《德庇时致格拉斯顿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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