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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港英政府早期华人管治政策的形成

时间:2007-3-10 10:47:30  来源:不详
1842年10月16日,载英国殖民部档案:C. O. 129/3,第54件、附件。)。

耆英对于用两种法律来管治华人表示不满。他为此援引了管治澳门华人的例子,指出澳门的华人是由清政府派驻在澳门的官员依据中国法律来管治的,那么香港岛也应该遵循这个先例。更何况在1841年2月1日发布的告示中,义律曾明确表示要按中国法律管治华人。

在清政府代表的强烈要求下,璞鼎查作出了一些让步,但同时又提出:对于港岛华人罪犯来说,重案犯可以移交中国官员审理,而一般案犯则无此必要(注:《璞鼎查致阿伯丁函》,1842年10月16日,载英国殖民部档案:C. O. 129/3,第54件、附件。)。正是璞鼎查态度的转变,引起了国内政府的不满。于是在华人管治政策问题上,英国政府开始插足了。

殖民大臣斯坦莱认为璞鼎查不应该屈从于中方压力而改变态度。他指出,对于同一桩犯罪案件,中英双方对其轻重程度的认定可能会不同,这样在由哪方行使审理权上,可能会产生纠纷。他进而指出,璞鼎查做出这样的让步是极其危险的,因为清政府很可能借此宣称“对于香港岛我们转让的是占领权,而非主权。”(注:安德葛《香港的政府和人民(1841—1963)》,香港大学出版社1964年版,第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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