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以前,香港岛属于清政府的广东省新安县管辖。鸦片战争前夕,岛上就有居民5000多人(注:刘存宽、余绳武《十九世纪的香港》,香港麒麟书业有限公司1994年版,第299页。),其中绝大多数以捕鱼为生。为了加强对地方的管理,清政府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保甲制,新安县也不例外。然而,保甲制在新安县境内的推行似乎并不成功。
19世纪著名的思想家冯桂芬指出:尽管清朝皇帝和地方官员颁布了许多实施保甲制的法令,但在新安县这样的渔民区,它几乎没有真正实施过;即便偶有实施,也毫无效果(注:冯桂芬《校bīn@①庐抗议》上卷,光绪十年刻本,第13页。)。
作为新安县的一个部分,香港岛是沿海渔民的栖息地。由于渔民时常出海,流动性较大,他们通常没有相对固定的居住地。这样的情况使得保甲制在港岛难以推行。目前,除了仅能证实乾隆年间香港岛的柴湾可能实行过保甲制以外(注:柴湾罗屋罗氏家族所藏一份地契(1767年)记载,罗氏族长曾被委任为甲长。),尚难以找到保甲制在香港岛其他地区推行的明证。因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在英国人占领以前,香港岛的绝大部分地区,保甲制没有真正地推行过。因此,同保甲制推行之前一样,港岛的地方事务实际上多由当地耆老依据清朝法律和乡规民约处理。除了重大的民事和刑事纠纷由新安县府衙审理以外,各乡耆老几乎充当了港岛渔民的实际统治者,这一点可以从1841年2月1日英国人发布的告示中得到证明。
1841年2月1日,即英国在强占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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