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巴麦尊之后担任外交大臣的阿伯丁认为,港岛华人的永久居民和临时居民适用不同的管治政策是可行的。他还提出了具体的建议,即对于永久居民,应在女王陛下的名义下,用中国的法律来管治,港英政府可以任命一些由政府支付薪金的华人地方治安官员,这些官员须定期与驻在中国各通商口岸的英国领事取得联系,以确保英国法律能适用于在华的英国人;对于临时居民,可以考虑设置一名中国法官,一旦他们有犯罪行为时,可由法官来专门执行引渡程序。
斯坦莱从总体上认可了阿伯丁提出的用中国法律管治华人的原则。但又特别指出,在贯彻过程中要注意到以下特例:在财产及财产继承权方面依据英国法律;任何有损于女王陛下权威或违背基督教道德原则的中国法律都不得实施(注:《斯坦莱致璞鼎查函》,1843年6月3日,载C. O. 129/2,第8件。)。很显然,其实质在于仍然要用英国法律统治华人,因为与英国人的精神相违背的中国法律不准实施。在这一点上,外交部与殖民部逐渐取得了一致。然而,这一方案在提交内阁讨论过程中,却遭到了激烈的反对。内阁大多数成员认为,在这块新获得的殖民地上,明确确立英国的法律与权威是非常必要的。这样,内阁作出最终决定:将由英国官员通过英国法律来实施对港岛华人的治理。
1843年6月, 璞鼎查的秘书麦卡姆带着刚刚批准的和《南京条约》的换文从伦敦抵达香港,同时也带来了政府方面的最新指示:由英国官员依据英国法律管治港岛华人,以体现英国法律的最高权威和英国对港岛的主权。然而,在最近一轮谈判中,璞鼎查与耆英已经在港岛华人管治政策问题上达成初步一致,即华人服从于中国法律,由清政府派驻在九龙的官员实行管治。政府训示下达后,璞鼎查在谈判中立即改变了原来的立场,他提出:对于港岛华人,无论是永久居民还是临时居民,英国都应该拥有司法裁判权;否则,香港岛的割让就是不完整的。璞鼎查还指出:不愿服从英国司法裁判权的港岛华人,可以依据自愿原则离开香港,他们的土地和房产,政府将按价补偿(注:《璞鼎查致阿伯丁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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