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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北京寺观的地产

时间:2007-3-10 10:50:28  来源:不详
房十一间,山坡两处。内有应纳民地钱粮八两二分二厘余 [21]。又说明,一些有权势的寺观还通过认买官产扩大对土地的占有。 

在寺观的地产中,受施受到极大的关注。对施主又称檀越、功德主、檀信。对于施主善举,寺观通常刻立石碑。这种作法,既是基于对施主的表彰,同时寓有奖劝善信慷慨解囊的目的。舍地碑无异于永久性契书,对于证明土地来源合法性、防止施主子孙或亲属的无理纠缠乃至土地日久迷失,也具有重要作用。 

舍地碑行文格式不尽相同,有的称颂施主善举,有的照录舍契原文,不管怎么说,通常包含以下要素:施主姓名、舍地来源、额数、坐落四至、立碑时间,有的还要说明施主籍贯(是旗籍还是民籍)、施舍目的、所舍土地价格与质地,舍契交付,写字人、说合人、中保人(中见人)姓名,以及“永为寺业,各无争竞”,“永不反悔”之类的担保。 

据云居寺若干碑刻记载:乾隆十九年(1754)旗人福增格一次施地二十顷五十亩;二十年,民人吴王氏施自置地三十亩;二十八年,民人刘王氏施祖业地六段一顷八十亩;四十五年僧人净如等先后施地九十八亩 [22]。据此,在短短二十多年,云居寺受施地产已超过二十三顷。咸丰元年(1851)通州民人胡铭,将坐落保定府新城栗各庄的二十顷地一次性布施给该寺供佛斋僧。[23] 说明近代以来,云居寺的地产因不断的施舍又有新的增长。 

    舍地碑对土地来源的说明通常比较简略,如说“有地”、“有开荒民地”、“自置地”、“自典地”、“祖业地”。说明土地来源,主要是为了确保产权让渡的合法性,使用“有地”一类的措辞却未免过于简单。其中,明确说明自置地的有康熙四十九年(1710)岫云寺《五十三舍地碑》,这也是目前所见旗人舍地碑中为时最早的一通: 

 

大清康熙四十九年岁次庚寅闰七月 

信士五十三同男苏兴捐金买稻田一段计囗顷,永远供奉岫云常住,以为香火。兹于康熙四十六年七月吉日买稻田一段四十亩,囗至本寺地,南至本寺地,西至砖瓦窑,北至官道。又四十九年五月吉日买稻田一段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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