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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 捷清末民初地方政府与社会控制——以广州地区为例的个案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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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3-10 10:51:30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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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2年8月6日。)处决往往不宣布罪状或只以“无恶不作”等语蔽之。(注:例如,1912年5月6日,广州警察厅告示:“*在西关无恶不作之匪犯袁税、汤培、劳珠、杜苏、胡福、梁河源”,见《广东临时省会议事录》,广州清风桥文茂印务局承印(未见年月),第68页。1913年7月陈炯明继任都督后通令:“嗣后执行死刑案件,务先宣布罪行。”(《执行死刑须宣布罪状》,《民生日报》1913年7月7日)可见,广东军政府治理期间很多死刑没有宣布罪状。)尽管都督也颁布过禁止滥杀、要依法判决等命令,但并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也没有官员因滥杀受到严厉处分。全面清乡不到1年,据说“*且溢万矣”(注:《囚犯之福音》,《民生日报》1913年4月17日。)。议员批评军政府:“厉行军律以待平民,尝有小小犯法,遂罹*者不知凡几。草菅人命,民国岂宜有此?”(注:《二十八日省会议案再续》,《民生日报》1913年3月5日。)香港的报纸则批评说,广东清乡的军队“滥刑残杀,创古未见”(注:《论粤东剿匪事宜》,《香港华字日报》1913年4月9日。)广东军政府基本采用清朝官员的做法,所不同的是革命党人在乡村的支持者更少,而敌人则可能更多。因此,清乡的成效也就不比清末好。有议员总结说:“自设绥靖处以来,地方盗风,仍未销减”。(注:《四月十一日省议会速记录》,《民生日报》 << 上一页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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