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各省中革命党人起支配、领导作用和作为民意代表的地方士绅、谘议局成员进入新政权的机会。于是,原先的“权力普遍化”进程不仅没有中断,反而得到了延续和发展;“*资源”因革命而在新政权中获得了更广阔的流动空间。东南地区在民国时期之所以成为全国*民主化运动的高亢之区,根本上是与辛亥革命前后社会精英在变革传统*制度中的活力分不开的。
如果从辛亥前后的国家构造、立法制度、司法制度的变迁作进一步分析,更可看出辛亥革命对*结构转型的重大转折意义。
就国家构造言,如果撇开清代行政体制在运作过程中地方督抚专擅、分割中央权力的实际情况,单就制度本身的结构而言,那么,中国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到清代发展到了顶峰。清代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中央政府的一切机构,包括内阁、军机处、六部和府、院、司、寺、监等,都只是事务机构而不是政务机构,完全承皇帝旨意办事,本身没有任何决策和独立运作的权力。地方的各级行政长官从督抚到道府州县,名义上层层隶属,实际上都由皇帝任命,只向皇帝负责。在这样的国家构造中,既没有独立于行政体制外的司法机构和立法机构,也没有反映民意的代议机构,一切都以皇帝的意志为转移。自鸦片战争后,多少志士仁人为谋求改革君主专制而奔走呼号,甚至流血牺牲,换来的却是虚伪的“预备立宪”。尽管清政府迫于内外压力而设立了中央资政院和允许各省成立谘议局,在国家构造形式上多少有了点调整,但本质上并没有改变君主独裁的体制。
辛亥革命后成立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不仅宣告了中国历史上前所未有的共和国的成立,而且彻底改变了原有的国家制度和国家构造形式。按照《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规定,新成立的共和国由总统、议会、司法及行政各部组成。临时大总统由各省代表选举产生,集国家元首和行政首脑于一身。立法机构由各省都督选派的参议员组成为参议院。参议院职责为议决宣战、媾和、缔约等国家大事,议决政府预算、币制、税法、发行公债等国计民生事宜,并通过各部部长任命。司法机构虽在《组织大纲》中未立专章,但规定以临时中央审判所执行司法。临时大总统如不同意参议院议决事项,可于10天内交参议院复议。复议中若2/3以上议员仍持前议,临时大总统得交各部执行(注:《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南京临时政府公报》第1号。)。这样一个在国体和政体上有着根本性质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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